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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资讯
何谓旅馆?
根据《旅馆业条例》(第349章),如某处所显示为提供租出期少于连续28天住宿予到临该处所而愿意为该住宿缴付费用的任何人,该处所即属酒店或宾馆。
申请牌照

拟开设旅馆人士必须在开始营业前申请正式牌照。牌照的有效日期可为12 至84 个月,并须于有效期届满时续期。持有人必须至少于牌照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申请续期。有关申请旅馆牌照的详情,请参阅根据《旅馆业条例》(第349章)申请酒店牌照及宾馆牌照的一般指引 (PDF档案)。

申请人亦有责任确保处所符合批约条款、大厦公契条款及其他香港法例。

申请表格可向民政事务总署牌照事务处索取,并可从民政事务总署网页http://www.had.gov.hk/chs/public_forms/forms.htm下载所需表格。申请书填妥后,请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。

持牌宾馆有标志 住得安心合心意

入住持牌旅馆对旅客的安全极为重要。为方便旅客识别持牌宾馆(一般),牌照事务处由2009年9月起实施持牌宾馆标志计划,要求持牌宾馆(一般)须在宾馆显眼位置展示宾馆标志。

由旅馆业监督(监督)发出的持牌宾馆(一般)标志,必须时刻展示于宾馆内显眼位置,此乃发牌条件之一。显眼位置指宾馆正门入口、宾馆内每一个客房的房门及监督所指明宾馆内的任何地方。

如牌照持有人不遵从上述规定,监督可根据旅馆业条例第12D条,向持有人采取行动(即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,或拒绝将牌照续期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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