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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資訊
何謂旅館?
根據《旅館業條例》(第349章),如某處所顯示為提供租出期少於連續28天住宿予到臨該處所而願意為該住宿繳付費用的任何人,該處所即屬酒店或賓館。
申請牌照

擬開設旅館人士必須在開始營業前申請正式牌照。牌照的有效日期可為12 至84 個月,並須於有效期屆滿時續期。持有人必須至少於牌照有效期屆滿前3至6個月申請續期。有關申請旅館牌照的詳情,請參閱根據《旅館業條例》(第349章)申請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的一般指引 (PDF檔案)。

申請人亦有責任確保處所符合批約條款、大廈公契條款及其他香港法例。

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索取,並可從民政事務總署網頁http://www.had.gov.hk/tc/public_forms/forms.htm下載所需表格。申請書填妥後,請交回表格上所指定的地址。

持牌賓館有標誌 住得安心合心意

入住持牌旅館對旅客的安全極為重要。為方便旅客識別持牌賓館(一般),牌照事務處由2009年9月起實施持牌賓館標誌計劃,要求持牌賓館(一般)須在賓館顯眼位置展示賓館標誌。

由旅館業監督(監督)發出的持牌賓館(一般)標誌,必須時刻展示於賓館內顯眼位置,此乃發牌條件之一。顯眼位置指賓館正門入口、賓館內每一個客房的房門及監督所指明賓館內的任何地方。

如牌照持有人不遵從上述規定,監督可根據旅館業條例第12D條,向持有人採取行動(即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,或拒絕將牌照續期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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